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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医疗指数ETF: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11月19日更新)
发布日期:2024-12-19 11:23 点击次数:118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11月1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3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22号)注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24年5月7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
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
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境内投资范围包含国债期货、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并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
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包含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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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下同),会面临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
、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港股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
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
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
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
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旨在反映于香港上市、主要经营医疗保健业务的
证券之整体表现。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编制方案如下:
(1)指数样本空间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选股范畴包含所有恒生综合指数的成份股。
(2)选样方法
生医疗保健指数;
(3)指数计算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而每只成份股的比重上限设定为 10%。
外国公司之合计比重上限为 5%。如超过上限,剩余权重会按比例分派给其他的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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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需要时将会检讨有关比重上限。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Pt :于 t 日的现时价格
Pt-1:于 t-1 日的收市价格
IS :已发行股份数量
FAF :流通量调整系数, 数值介乎 0 至 1
CF : 比重上限系数,数值介乎 0 至 1
恒生医疗保健指数是股票价格指数,不会为现金股息及权证花红另作调整。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https://www.hsi.com.hk/eng。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
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
所A股账户。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并以外币计价的金融工
具,人民币对外币的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
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
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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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或投资
本金不受损失。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
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
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
信 息 , 也 将 遵 守 上 述 承 诺 进 行 处 理 。 详 情 请 关 注 嘉 实 基 金 官 网
(http://www.jsfund.cn/main/include/privacy/index.shtml)披露的“嘉实基金隐私政
策”及其后续作出的不时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10 月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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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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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招募说明书中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后的版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QDII)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包括颁布机关对
前述文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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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购赎回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销
售机构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 ETF
通过投资于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
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 ETF 联接
政区及台湾地区)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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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
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
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及相关业务规则所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易所和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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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件
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申请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金合同约定更换的其他指数
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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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过程
率差额之日
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
新计算)
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
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
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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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
要包括: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
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其他基金所投资的债券违约,导致
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
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
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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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
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风险。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
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
离。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
的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
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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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
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
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
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
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也有可能终止指数协议,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
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
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出现停牌,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
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
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
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尽管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据,
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存在差异,IOPV 计算还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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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
例上限,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
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可能导
致赎回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
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
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
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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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经考察恒生医疗保健指数的成份股
数量、日均成交量以及日均成交金额,该指数将具有充足的流动性可满足本基金投资的要
求;本基金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将根据开放日申购和赎回情况,决定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备选成份股的时间和方式。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
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如因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
断,采取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①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②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
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③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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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
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
定收益分配数额,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
分配后可能存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
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
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其他代理机构可
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
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
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本身质量的变化将影响到未来产生现金流的确定性
和稳定性。另外证券化过程中也存在信用评级风险、风险隔离风险、法律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
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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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
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
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
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
放大了风险,类似于期货交易,融资业务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其担保金的比例,以
保证其不低于所要求的维持担保比率,这种“盯市”的方式对本基金流动性的管理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市
场风险。
(七)境外投资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境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拟投资香
港等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以上所述因素可
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 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
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
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
值波动的幅度。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
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
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 保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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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
报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 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
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
外税项。
(八)引入境外托管人的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因适用法律不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的风险: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
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九)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
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的风险。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
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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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力争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
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
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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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
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
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
究判断,进行境内外存托凭证的投资。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
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
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可转换债券投资方面,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
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换债券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
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标的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换债券中长期的上涨空间。
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
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换债
券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在定量分析与主动研究相结合的基础上,结合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
交易价格以及其转股价值,对可转换债券是否转股制定投资策略以及选择合适的转换时机。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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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期货、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
品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在股指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日常会根据
市场情况进行投资决策,主要通过买入股指期货替代现货策略、套期保值策略等实现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同时,投资股指期货也可以提高产品的资金效率,与基金申购赎回机制相
匹配,使基金组合有较为充足的现金,更好地进行流动性管理。
在国债期货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在股票期权投资上,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
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
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将通过投资外汇期货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
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选择相对价值低估的资产支持证券类属或个券进行投资,并通过期限和品种
的分散投资降低组合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等。同时,依靠纪律化的投资流程和一体化的风险预算机制控制并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
调整收益。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
构、本基金历史申赎数据、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若相关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基金具有相
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ETF)),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制风险的前提下还将参与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等投资。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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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后的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
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
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恒生医疗保健指数,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
选成份股,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六)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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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金不受此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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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不得展期;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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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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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3)条第 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
于上述第(1)条、第(2)条、第(4)条第 1)-5)项及第 7)-12)项,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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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修改或调整涉及本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组合限制、禁止行为等,且该等调整
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不当利益。
(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其中:普通股 133,825,968.78 89.51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注: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133,161,942.94 元,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9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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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133,825,968.78 98.22
合计 133,825,968.78 98.22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净值比例(%)
通信服务 - -
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16,392,648.45 12.03
能源 - -
金融 723,244.60 0.53
医疗保健 116,710,075.73 85.66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原材料 - -
房地产 - -
公用事业 - -
合计 133,825,968.78 98.22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无。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所属 占基金
公允价值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证券 所在证 国家 数量 资产净
序号 (人民币
(英文) (中文) 代码 券市场 (地 (股) 值比例
元)
区) (%)
香港证
BeiGene 百济神州 6160 中 国 101,2 13,205,488.
Ltd 有限公司 HK 香港 00 11
所
Innovent 香港证
信达生物 1801 中 国 246,0 10,448,680.
制药 HK 香港 00 01
s Inc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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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logic 技术有限 HK 券交易 香港 00 2
s Cayman 公司 所
Inc
CSPC
Pharmace 香港证
石药集团 1093 中 国 1,396 7,616,337.9
有限公司 HK 香港 ,000 8
Group 所
Ltd
康方生物
香港证
Akeso 科技(开 9926 中 国 109,0 6,743,044.5
Inc 曼)有限 HK 香港 00 4
所
公司
JD
Health 京东健康 香港证
HK 香港 00 2
ional 公司 所
Inc
Sino
中国生物 香港证
Biopharm 1177 中 国 1,732 5,825,888.0
aceutica HK 香港 ,000 4
公司 所
l Ltd
Alibaba
Health
阿里健康 香港证
Informat 241 中 国 1,080 5,210,542.6
ion HK 香港 ,000 2
有限公司 所
Technolo
gy Ltd
Sinophar 国药控股 香港证
HK 香港 00 5
Co Ltd 公司 所
Hansoh
Pharmace 翰森制药 香港证
HK 香港 00 0
Group Co 公司 所
Ltd
注: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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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无。
投资明细
无。
资明细
无。
无。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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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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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月7日
(基金合
同生效
日)至
月 30 日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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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05 月 07 日至报告期末未满 1 年。
(2)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6 个月为建仓期,本报告
期处于建仓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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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
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文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
成立。公司注册地上海,总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
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 和
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安国勇先生,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王会妙女士,董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河北定州师范学院、国投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2011 年 5 月加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曾任信托业务总部业务团队负责人
(MD)、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资产配置部总经理、中诚资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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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中诚资
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Stefan Hoops 先生,董事,德国籍,毕业于德国拜罗伊特大学(University of
Bayreuth),获得工商管理学位及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 年加入 Deutsche Bank AG(德意
志银行)并担任过债券销售负责人、融资与解决方案负责人、全球市场部负责人、全球交易
银行部负责人、企业银行业务全球负责人等多个职务。2022 年 6 月起担任 DWS Group GmbH
& Co.KGaA 首席执行官及总裁部负责人,同时担任 DB Group Management Committee(德银
集团管理委员会)委员。2023 年 1 月起,担任 DWS Management GmbH(DWS 集团)投资部负
责人。
王静雯女士,董事,毕业于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y of Minnesota),获得数学与
精算硕士学位。曾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ERNST & YOUNG)担任精算咨询集团高级顾问;于
美世集团(MERCER)担任首席咨询顾问,退休、风险和金融业务的合伙人兼亚洲主管;于花
旗集团(CITIGROUP)担任董事总经理兼亚太区养老金、全球市场与证券服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香港公司(Amundi Hong Kong Limited)担任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机构业务主管;于东方
汇理美国(Amundi US)担任资深董事总经理兼美国机构业务主管。于 2021 年 9 月加入德意
志投资香港有限公司(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担任 DWS Group 董事总经理
兼亚太区客户主管,现任 DWS Group 亚太区负责人兼亚太区客户主管。
韩家乐先生,董事,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工业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90 年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1 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今任陕西秦明
电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 年至今任麦克传感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 Fordham University 经济学博士。并购公会创始会长,金
融博物馆理事长。曾长期担任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和长江商学院的客座教授。2004 年主持创
建了全联并购公会;2005 年担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投资委员会专家委员,2007
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2010 年创建了系列金融博物馆,在北
京、上海、天津、宁波、苏州、成都、沈阳、郑州和井冈山有十处不同主题的分馆,也参
与香港金融博物馆的创建。神州数码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中关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仁会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商法
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全球私募股权研究院副院长。曾兼任中国证监会第一、二届并购
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第一、二届独立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证券
交易所第四、五届上市委员会委员。现兼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深圳证券交
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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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重先生,独立董事,博士,中共党员,明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明石
创新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四川发展龙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企业联合会
研究部副主任、主任,常务副理事长、党委副书记;重庆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分管金融工
作);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爱美客技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省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类承曜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专业毕业,经
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债研究所所长,
兼任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中方副主编、《投
资研究》 编委会委员等职。2020 年受聘为财政部财政风险研究专家工作室专家。现兼任北
汽财务公司独立董事、余姚农商行独立董事、中华联合人寿保险监事。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美国佩斯大学金融学和财会专业毕业,双学士,特许金融
分析师(CFA)。1994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任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高级投资分析
师、副总裁;2008 年 5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友邦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首席投资总监、副总
裁。2013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任公司首席投
资官(固收/机构),2018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沈树忠先生,监事长,正高级会计师,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财务
部科员、财务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法定代表人;兼任北京华堂商场有限公司董事、中日合资成都伊藤洋华堂商
场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 年 11 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 年 7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 年 2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 年 10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 年 9 月至 2010 年 7 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 年 7 月至 2011 年 1 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 1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 年 11 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总监,现任人力资源总监。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张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计委,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公司 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公司副总经理。
姚志鹏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11 年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股票
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
票投研首席投资官。
程剑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至 2022 年 4 月,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业务员、研究策略部经理及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22 年
人、公司副总经理。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 年 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李明先生,财务总监,大学本科。曾任职于北京商品交易所、首创证券经纪有限责任
公司。2000 年 12 月至今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5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 年 3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 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 年 2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 GARP 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 年 10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现任基金经理
王紫菡女士,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中国国籍。2016
年 6 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任嘉实中证先进制造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3 年 4 月 14 日任嘉实中证 500 成长估值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任嘉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任嘉
实中证新兴科技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任嘉实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2 月 5 日任嘉实中证医药卫生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11 日至 2024 年 5 月 22 日任嘉实恒生医
疗保健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科
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任嘉实沪深 300
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9 日至今任嘉
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24 日至今
任嘉实恒生港股通新经济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2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任嘉实
中证医疗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国证绿色电力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21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医药健康 10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9 月 22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
细分化工产业主题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4 日至今任嘉实国证
绿色电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2 月 16 日至今
任嘉实中证疫苗与生物技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7 日
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1 月 11
日至今任嘉实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 3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理、2024 年 5 月 23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5 月 29 日至今任嘉实上证科创板生物医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嘉实恒生消费指数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Smart-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Smart-Beta 和指数投资板块负责人张
峰先生,公司总经理经雷先生,首席风险官张敏女士,指数投资部负责人刘珈吟女士,指
数基金经理何如女士,增强风格投资总监刘斌先生。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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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以下简称“《证券法》”)、
《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
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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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风控与内审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Smart Beta 及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资深基金经理组
成,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及相关
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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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 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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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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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准予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1722)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类型、标的指数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
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
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以及基金合同生效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
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发售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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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
的实际情况设定募集规模上限,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募集规模上限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
(外汇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高于 0.8%,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认购费率
S<50万份 0.8%
S≥100万份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六)网上现金认购
其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购手续。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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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网下现金认购
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
上限。
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基金管理人的规定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认购金额和
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
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有效
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八)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基金管理人和/或登记结算机构
的记录为准。
(九)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十)ETF 联接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发行并管理本基金的联接基金,该 ETF 联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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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将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
基金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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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7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基金进行清算,终止基金合
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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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本基金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场内简称:恒生医疗指
数 ETF,基金代码:159557。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
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汇率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
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涉及境外证券的,最新成交价按照汇率公允价调整
为人民币价格)。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证指数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如: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对外发文后公
布的人民币兑主要外汇当日收盘价)等。
(四)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遇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的情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
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并公告,同时,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
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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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将本基金与该指数基金合并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
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对业务规则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如需),并按照新规定
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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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
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香港证券交易所等)的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收的,
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
公告。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
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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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下,增加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币种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则届时将另行公告。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或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本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
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
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现金申购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T 日日间 RTGS 交收+T 日日终逐
笔全额非担保交收)处理;现金赎回业务中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现金申购、赎回
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后,正常情况下,如选择采用 RTGS 交收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 T 日日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T 日日间资金不足或不选择
RTGS 交收的,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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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提交的现金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的清算,在 T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
交收。赎回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赎回现金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
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间
出现港股交易日为非港股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购,
如 T+1 日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
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为非
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港股
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
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
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
定。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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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
提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组合证券内
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
相关内容。
“申赎现金”不属于组合成份证券,是为了便于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
购赎回清单中增加的虚拟证券。“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但含义与组合
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不同,“申赎现金”的申购替代金额为最小申购单位所对应的现
金替代标志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
深市成份证券的申购替代金额之和,赎回替代金额为最小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现金替代标志
为“必须”的非深市成份证券的必须现金替代与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的非深市成份证
券的赎回替代金额之和。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
志为“必须”)。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
券的替代,替代金额按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采
取固定替代金额。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②申购替代金额: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格×T-1 日估值汇率×(1+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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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
价格为准。
“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也称“现金替代保证金率”,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
金管理人需为投资人在境外市场开市期间买入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
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并折算为人民币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
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现金替代金
额。具体的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申购时,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证券实际结算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或
证券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申购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如下: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日(指开放日)内买入被替代的成
份证券。T 日(指开放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
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基金管理人未能买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
代金额与所买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买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 日
(指开放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
算的未买入部分的被替代证券价值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
正常情况下,T+3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
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
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④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在 T 日(指开放日)内卖出相应的成份
证券。T 日(指开放日)日终,若基金管理人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
所得(卖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按照汇率折算后的差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
赎回现金替代金额;若基金管理人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的成份证券,则以实际卖出所得(卖
出价格扣减相应的交易费用)加上按照 T 日(指开放日)收盘价(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
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被替代成份证券价值,按照汇率
折算后的金额,确定基金应交付给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T+7 日(指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替代金额的明细及汇总数
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资金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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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交收于数据发送后的第 1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
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⑤如遇港股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买入或者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
延至下一港股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
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
为了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
按照实际交易成本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
则进行相应调整。
⑥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替代处理程序进行调整。
(3)必须现金替代
或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
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必须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
以其经调整后的 T 日开盘参考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其他
方法。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
须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经调整
后的 T 日开盘参考价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
替代成份证券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
及 T 日估值汇率的乘积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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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
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
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
支付相应的现金。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申购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
赎回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恒生医疗指数 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557
目标指数代码: HSHCI
基金类型 跨境 ETF
T-1 日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XXX
基金份额净值: XXX
T 日 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 XX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 XXX
本市场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全部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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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放申购: XXX
是否开放赎回: XXX
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申购的基金份额上 XXX
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净赎回的基金份额上 XXX
限: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XX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 XXX
上限:
单个证券账户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 XXX
上限: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 证券简 股份数 现金替 申购现 赎回现 申购替 赎回替 挂牌市
码 称 量 代标志 金替代 金替代 代金额 代金额 场
保证金 保证金
率 率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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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
将被拒绝。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9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拒绝或暂停
申购申请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申购业务的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
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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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第 6 项、第 8 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申请的情形消除时(上述第 6 项
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恢复赎回业务的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等业
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场内实物申购赎回、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
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ETF 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人制定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基金的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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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
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的办理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按照其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四)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
购、赎回方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
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
露并更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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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out-of-pocket fees),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借贷费用、存托费、
证券账户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以及为基
金利益聘请税务顾问产生的费用;
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
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
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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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本基金投资境外市场的税收按照投资目的地的税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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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境内及投资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
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保管基金财产。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
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
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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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资产,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托管账户时即构成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无担保债务,该等现金归入其清算财产并不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的规定,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得归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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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基金、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衍生工具、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
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
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
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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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
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
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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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定进行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与美元的汇率则以估值日下午四点(伦敦时
间)彭博信息(Bloomberg)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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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
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
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除因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负责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
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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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
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
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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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5)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指数编制
公司或第三方估值机构、存款银行或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4)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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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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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上时,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配次数,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
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减去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的差额达到 1%以上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
上时,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确定收
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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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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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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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就基金的信
息披露做出新的规定或予以调整的,本基金按照其最新规定执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
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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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
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规定网
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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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
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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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本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4)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本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
(8)本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本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1)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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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对基金合同可能面临终止的不确定性
风险进行提示;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针对本基金境内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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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本基金境外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业时;
(九)关于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安排,不论基金合同其他部分如何约定,应优先适用本部
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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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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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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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
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33%。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
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
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49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托管资格、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资
格、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资格、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资格、存托凭证试点存
托业务等业务资格。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
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
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
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
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
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
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
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
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
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
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
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
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
“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
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
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
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
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
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
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
合作伙伴”奖。2024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ETF20 周年特别评选
“优秀 ETF 托管人””奖。2024 年 6 月,荣获上海清算所“2023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
资产管理竞争力研究案例发布盛典上,“招商银行托管+”荣获“2024 卓越影响力品牌”
奖项;2024 年 9 月,在 2024 财联社中国金融业“拓扑奖”评选中,荣获银行业务类奖项
“2024 年资产托管银行‘拓扑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
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
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
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
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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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本行
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
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518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
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
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
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
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
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
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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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
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
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
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
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
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
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
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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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
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
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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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花旗银行(Citibank N.A)
注册地址:701 East 60th Street North, Sioux Falls, SD57104, USA
成立时间:1812 年 6 月 1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所有者权益(Common Shareholder’s Equity):2,063 亿美元*
实收资本(Paid-in Capital):1090 亿美元*
托管资产规模:29.2 万亿美元*
*以上数据截止到 2023 年 4 季度
花旗集团是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是国际大型的金融服务集团,业务范围广泛
的国际银行。花旗集团的前身为纽约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成立于 1812 年。其
业务为个人、企业、政府和机构提供广泛而专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包括零售银行和信贷、
企业和投资银行、证券经纪、贸易和证券服务和财富管理。花旗拥有约 2 亿客户,业务遍及
花旗银行是花旗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活动由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B)和美国联
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监管。花旗银行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收购,已经成为美国以资产
计第三大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 160 多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级银行。
花旗银行资本金雄厚,信用评级稳健。花旗银行拥有全球广泛自有专属托管网络,其托
管资产规模在全球行业排名前列。截至 2023 年 4 季度末,花旗银行的证券服务拥有 29.2 万
亿美元的托管资产,是一家全球领先的托管机构。。
(二)主要人员情况
花旗职员都是经验丰富的证券专业人士,多数有大学文凭或同等经验,并受益于花旗持
续提供的员工培训,涵盖产品、流程和证券业趋势,以及管理问题和流程。许多人还有其他
资格证书,比如硕士学位、CPA、C.C.M.认证及其他行业认证。
平均而言,花旗银行的全球托管管理人员从业超过 20 年,员工从业达 10 年。
截至 2023 年底,花旗在全球共有 24 万员工。花旗在全球共有 9,877 名员工为托管和
基金服务提供支持,其中 4,340 名员工位于亚太地区。
花旗银行的业务管理人员均长期任职于花旗和证券业,坚持履行对托管业务的承诺,并
且一直是推进花旗客户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花旗全球托管管理团队平均工作年限为 15 年,全球托管员工平均工作年限为 12 年。
亚太地区客户的业务支持是依托于花旗银行在香港的运营机构,花旗香港从 80 年代中
期开始提供全方位的全球托管服务。花旗香港全球托管中心已有 30 多年的全球托管操作经
验,无论在人力专才,托管操作系统发展,客户服务及处理问题的熟练深度和专业程度都处
于行业前列,从而保障了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
花旗拥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多
年来经营管理有序,未发生过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情形。花旗银行具备安全保管资
产的条件以及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受到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花旗银行是值得信赖的托管银行,托管资产规模达到 29.2 万亿美元。作为全球最大的
托管服务提供商之一,花旗为全球投资者提供金融资源、国际拓展、运营基础设施和专业知
识。
花旗以统一方式提供交易结算、保管、资产服务、管理和投资报告。凭借自营网络、全
球运营和客户服务,以及先进的处理技术,花旗在市场上脱颖而出,能够提供量身定制的服
务,满足企业、金融机构、国际政府组织、银行、经纪自营商、投资管理人、全球托管人、
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的需求。
(四)信用等级(2023 年 12 月)
Standard &
Moody’s Fitch
Poor’s
花旗集团(高
A3 BBB+ A
级)
花旗集团(短
P-2 A-2 F1
期)
花旗银行(高
Aa3 A+ A+
级)
花旗银行(短
P-1 A-1 F1
期)
(五)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户以及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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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联系人 黄博铭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http://www.gtja.c 客服电话 95521
om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谢欣然
电话 010-86451810
网址 http://www.csc108 客服电话 (8610)65608107
.com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联系人 李颖
电话 0755-81682519
网址 http://www.guosen 客服电话 95536
.com.cn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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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霍达 联系人 业清扬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3734343
网址 http://www.cmschi 客服电话 95565
na.com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联系人 陈姗姗
电话 (020)66338888
网址 http://www.gf.com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cn 业网点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联系人 王一通
电话 010-60838888
网址 http://www.citics 客服电话 95558
.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 王晟 联系人 辛国政
电话 010-80928123
网址 http://www.chinas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或
tock.com.cn 95551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人 张家瑞
电话 021-23185429 传真 021-63809892
网址 http://www.htsec. 客服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
com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剑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http://www.swhysc 客服电话 95523 或
.com 4008895523
(1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乔琳雪
电话 021-38565547
网址 http://www.xyzq.c 客服电话 95562
om.cn
(11)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联系人 彭洁联
电话 0755-81682531
网址 http://www.essenc 客服电话 95517 或 4008-001-
e.com.cn 001
(1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联系人 郭力铭
电话 18936886079
网址 http://www.htsc.c 客服电话 95597
om.cn/
(1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住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肖海峰 联系人 赵如意
电话 0532-85725062
网址 http://sd.citics. 客服电话 95548
com
(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16 层;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娟 联系人 程浩亮
电话 010-66559211
网址 http://www.dxzq.n 客服电话 95309
et
(15)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 陆晓
电话 0512-52938521 传真 0512-62938527
网址 http://www.dwzq.c 客服电话 95330
om.cn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施华 联系人 丁敏
网址 http://www.founde 客服电话 95571
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联系人 郁疆
网址 http://www.ebscn. 客服电话 95525
com
(1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 陈可可 联系人 郭杏燕
电话 020-8883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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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n
(1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22-25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阳
传真 021-58991896
网址 http://www.stock. 客服电话 95511-8
pingan.com
(2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联系人 范超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http://www.hazq.c 客服电话 9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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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献军 联系人 王昊洋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网址 www.swhysc.com 客服电话 95523 或
(2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联系人 张峰源
电话 021-20315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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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产融大厦 35 层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 戚侠 联系人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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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联系人 梁承华
电话 (029)87416168 传真 (029)87406710
网址 http://www.west95 客服电话 95582
(2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一期 A 栋 2301A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
一期 A 栋 2301A
法定代表人 俞洋 联系人 刘熠
电话 021-64339000
网址 http://www.cfsc.c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om.cn (全国)
(2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法定代表人 高涛 联系人 陈梓基
网址 https://www.ciccw 客服电话 9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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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 戴彦 联系人 陈亚男
电话 021-23586583 传真 021-23586789
网址 http://www.18.cn 客服电话 95357
(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 7 楼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郭元媛
电话 15690849268
网址 http://www.gjzq.c 客服电话 95310
om.cn
(29)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加海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网址 http://www.cnhbst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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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958 号华能联合大厦 5 楼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 高振营 联系人 江恩前
电话 (021)38784580
网址 http://www.xcsc.c 客服电话 95351
om
(31)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 王达 联系人 丁思
电话 020-83988334
网址 http://www.wlzq.c 客服电话 95322
n
(3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联系人 王星
电话 022-28451922
网址 http://www.ewww.c 客服电话 956066
om.cn/
(3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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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纪肖峰
电话 0351-7219280 传真 0351-4137986
网址 http://www.dtsbc.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com.cn
(3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80 号宝地广场 18-19 层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苏军良 联系人 林秋红
网址 http://www.hfzq.c 客服电话 95547
om.cn
(3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
楼)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 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电话 021-20655438 传真 021-20655438
网址 http://www.huajin 客服电话 956011
sc.cn
(36)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吕春卫 联系人 陈茜
电话 010-86499838 传真 010-86499401
网址 http://www.lczq.c 客服电话 021-
om/ 80295794;0755-
(3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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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法定代表人 祝艳辉 联系人 阴冠华
电话 010-83270885
网址 http://www.cnht.c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om.cn
(3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联系人 占文驰
电话 0791-88250812
网址 https://www.gszq. 客服电话 956080
com/
(39)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31、32 层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抱 联系人 陈芸、程亮
网址 https://www.yongx 客服电话 400-916-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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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 祝健 联系人 赵婧玥
电话 021-32229888-25129
网址 http://www.ajzq.c 客服电话 4001962502
om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二) 登记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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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廖海、刘佳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执行事务合伙人 肖厚发、刘维 联系人 蔡晓慧
电话 010-66001391 传真 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 张立志、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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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A.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仲裁;
(9)在购买本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了解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就本基金海外投资运作、托管所作出的各项安排,愿意接受
本基金资产在境外投资运作、托管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税收风险及《基金合同》所列明
的其他风险;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及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就本基金发布的相关公告;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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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如实提供基金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并不时予以更新和补充;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为本基金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法律、
会计等服务的基金服务机构、或证券经纪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决定相关费率,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申请和办理融资、转融通证
券出借等相关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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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
务规则的前提下,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但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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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满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将已募集的认购款项(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监管
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投资者身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
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等,并为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
供必要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或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有
权机关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
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
的最低年限;
(12)保存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结算机构处接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 年 11 月 19 日更新)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
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
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
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
破产而产生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保存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
等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年限;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就本部分所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宜,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权利。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 ETF 联接基金的相关性,ETF 联接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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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ETF 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ETF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ETF 联接基金份额占
ETF 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 ETF 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 ETF 联接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 ETF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 ETF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
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 召开事由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2)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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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
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如增加场内实物申赎、
场外申赎)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进行基金份额折算、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8)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9)监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或决定本基金终止上市;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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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发布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
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送达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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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形式在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时间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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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本部分“A.召开事由”中所述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G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收取会议审议事项书面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前至
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收取表决意见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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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G. 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人士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人士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H.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该表决通过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计票完成且计票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决议通过条件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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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I.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A.《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变更注册。
务人应在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编制机构终止指数协议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C.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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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结算保证金相关规定等客观因素,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当
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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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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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A、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邮政编码:100020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B、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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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
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中国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全
球存托凭证,下同)。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
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投资。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
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
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
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
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
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发行上市的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金融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
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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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金不受此限制。
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
交易;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iii)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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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定:
i)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
分红。
iv)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4)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不得展期;
的 10%;
券规模的 10%;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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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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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上述第(3)条第 1)、2)、3)、4)、5)项,若基金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对
于上述第(1)条、第(2)条、第(4)条第 1)-5)项及第 7)-12)项,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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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对于因交易对手违约、境外证券经纪机构破产等情形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向交易对手、境外证券经纪机构主张权利,尽可能将由此
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9)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0)承销证券;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B、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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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
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
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
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
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
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C、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2)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
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
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
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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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
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
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
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
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
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
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
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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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
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
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处理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相关交易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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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
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
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
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
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处理。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拨的认购款、资金划拨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
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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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
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F、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G、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H、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I、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J、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A、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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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C、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D、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A、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三方机构履行。
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
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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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
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基金托管人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
管人不得在任何托管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
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分配托管证券;
B、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理。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C、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
章。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地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D、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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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金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各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
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E、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从其规定办理。
F、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及其
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
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G、证券登记
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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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
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
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
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H、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
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
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
方机构完成。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完成。
A、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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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估值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当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盖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B、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C、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D、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E、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F、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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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G、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果。
H、对于相关信息的发送与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或
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
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A、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B、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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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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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
供。
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一)产品讯息咨询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查询基金净值、相关公告、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通过拨打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010)85712266,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jsfund.cn)进行咨询、查询。
(二)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客户对我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留言信箱、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
向我们提出,对于普通投诉我们会在两天内予以回复,对于重大投诉的回复不超过 72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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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规定媒介(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嘉实恒生医疗保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金(QDII)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金(QDII)上市交易公告书
资基金(QDII)流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资基金(QDII)上市交易提示性公告
金(QDII)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月 11 日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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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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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册的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
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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